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关于中小微企业房屋或场地租金减免政策落实的相关要求,上海建工集团制定了《关于减免非国有中小微企业房屋或场地租金的实施细则》,现将租赁户(含实际经营人)申请租金减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属下子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或生产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租金减免口径 ⑴对于已签约承租集团及其属下子公司自有经营性房产或生产基地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由房屋或场地出租单位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房屋或场地租金。 ⑵存在间接承租集团及其属下子公司经营性房产或生产基地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纳入本次免租口径,其中:转租人为集团及其属下子公司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非集团及其属下子公司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 四、租金减免申请与受理 1、建工集团及各子公司设立受理联系人如下: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免租申请,若有实际经营人的,需同时填报《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实际经营人房屋租金及通讯联系表(表一)》(附件1)及《承诺书》(附件2),由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填写《承诺书》(附件2),确定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若有)。
附件1、《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实际经营人房屋租金及通讯联系表(表一)》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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